中邮禄禄通1号小额定期寿险如何?
2014-09-18 09:23: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七、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九条 年龄误告处理
您在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我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 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公司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您。
第二十条 宣告死亡处理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失踪,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公司以判决书确认的死亡日期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存后 30 日内向我公司退还已给付 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公司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八、本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一)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自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在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公司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向您退还现金价值;在其危险程度增 加时,我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按日加收保险费。如果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公司职业分类属于本合同承保范围之外的, 我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时起终止,并按约定向您退还现 金价值。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按约 定通知我公司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 给付保险金。依照我公司职业分类,如果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合同 承保范围之外,未按约定通知我公司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二)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我公司的住 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以便于我公司及 时为您变更本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我公司,则我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 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一)若您解除本合同,需要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我公司之时起,本合同解除, 我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解除本合同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公 司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九、遇到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一)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公司请求给付人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请求其他保险 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十、为了便于您对条款的理解,我公司提供了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