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5 08:49: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岁至55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全残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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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岁-50岁 | 79750.00元 | 20年 |
重大自然灾害100.0万 全残1000.0万 特定原因1500.0万 身故1000.0万 |
20年 |
33岁 | 6530.00元 | 至60周岁 |
身故保障100.0万 全残保障100.0万 |
至6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以前)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的保险金额。本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金给付的顺序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及全残时日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以前)全残(释义二),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的保险金额。本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五),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六)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七);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七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与对应的保险期间详见下表:
投保年龄 |
保险期间 |
16岁至55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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