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5 08:49: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6岁至50岁 |
15年 |
16岁至45岁 |
20年 |
16岁至55岁 |
至被保险人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 |
本合同的满期日载于保险单上。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八)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
(4)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5)若本合同附加的附加合同因给付保险金而导致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零;
(6)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二十六条办理效力恢复;
(7)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九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支付上述变更所需的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相应的现金价值。
若投保人已付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申请。
第十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但若本合同附加的附加合同因给付保险金而导致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则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该附加合同应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
第十六条 一般转换
在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