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4 09:01: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安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条款
免责事项。.. 1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2
第二条 投保范围。.. 2
第三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2
第五条 保险期间。.. 2
第六条 保险责任。.. 3
第七条 责任免除。.. 3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
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
第十条 受益人。.. 4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4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4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给付。.. 5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变动。.. 5
第十五条 行业和工种变更。.. 6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6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6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7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7
第二十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7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7
第二十二条 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7
第二十三条 释义。.. 7
特别提示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其他: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八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十一条);
三、变更后的行业或工种为拒保范围内的(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
基本条款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团体一年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正本留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单、有关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含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投保范围
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全日制正式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和出生满六十天的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以成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团体,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向本公司投保。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百分之七十五)投保,且其在职人员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八人。
第三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成立并且当本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生效,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期满日次日零时止。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