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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4 09:01: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九条的规定。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支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如果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按最后一次记录投保人所书面通知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文件,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本主险合同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一、投保人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时,应填写由本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原件。

  二、投保人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必须将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和保险合同原件亲自或挂号邮寄送达公司。自本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未满期净保险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1-25%)×(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剩余的天数/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对应的天数)

  三、投保人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第二十条宣告死亡的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上的宣告死亡日期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保险金领取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保险合同涉及诉讼时,应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三条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1)本公司:指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投保人:指投保单位。

  (3)被保险人:指本主险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载人员。

  (4)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八人或八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5)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满一年的岁数。

  (6)全残:本主险合同所述全残是指由于疾病或意外事件导致被保险人完全地、必然地和永久地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二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五)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六)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七)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7)永久完全:指经过180天的治疗,其机能仍然完全丧失,无恢复可能。但眼球摘除等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8)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9)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10)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