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4 09:01: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本主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全部或部分已收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本主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本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职业和岗位证明;
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5、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