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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09-02 14:22: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 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以及其它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若本附加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 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 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定为全残向本公司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十二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14计算。本附加合同可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 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的 未满期净保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主保险合同中“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四、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纳凭证;

  五、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 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四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1. 主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保险合同撤销、解除、终止;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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