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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09-02 14:22: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附加豁免保险定期寿险怎么样?

  生命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1.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导致身故,本公司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2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 全残豁免保险费

  1.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或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本附加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①。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②。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③。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④。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⑤。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⑥。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⑦。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⑧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7

  在豁免保险费期内,本公司不接受任何导致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保险费变更的申请。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载明于保险单上。

  

  生命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 包括生命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 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 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 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同, 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附加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附加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 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1.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 日内(含第九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 保险费,本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