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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09-02 14:22: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 致身故;或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导致身故,本公司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 一个保险年度2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使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1.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 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 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 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患疾病, 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 残;或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自保险事 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 的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 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 日时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 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本附加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①。 双目永久完全3失明4的

  ②。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③。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④。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⑤。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⑥。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5

  ⑦。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6

  ⑧。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 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7

  在豁免保险费期内,本公司不接受任何导致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保险费变更的申请。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险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险年度、第三个保险年度等。

  3永久完全:指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

  显无法恢复之情况,不在此限。

  4失明:指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5关节机能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6咀嚼、吞咽机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

  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7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独立进行,需要他人帮

  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或全残豁免保险 费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 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 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附加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的未满期净保费12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 加合同的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三章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分期支付。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附加合同的约 定支付余下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