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机动车商业保险(2009版)
2015-01-09 09:28: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初次登记之日起37个月之内;
(二)下列机动车,不适用本附加险:
1、贷款所购的机动车;
2、设置抵押权的机动车;
3、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机动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其修复费用达到发生保险事故时同类型新车购置价的相应比例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本特约条款的规定申请将保险车辆置换为相同型号的新车。
投保人可选择适用以下三种比例,在保险单上列明,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一)50%;
(二)60%;
(三)70%。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和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依据本条款第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换相同型号新车的,在被保险人将全部修理费用中应当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交付给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后,保险人负责由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同型号的新车。如国内市场无相同品牌、型号车辆,则以相近型号或相同规格、配置车辆予以赔偿,如该型号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大于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其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但对该新车的质量,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二)保险单载明绝对免赔额的,该绝对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三)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相关手续。对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发生的涉及该保险车辆的任何债务、义务、负担保险人不予承担。
第五条 其他
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置换新车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对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间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
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B
第一条 投保范围
(一)本保险适用于核定座位在九座及九座以下非营运类客车,且在投保车辆损失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之后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且车辆损失险满足以下条件:
1、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2、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保险车辆初次登记之日起37个月之内;
(二)下列机动车,不适用本附加险:
1、贷款所购的机动车;
2、设置抵押权的机动车;
3、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机动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其修复费用达到发生保险事故时同类型新车购置价的相应比例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本特约条款的规定申请将保险车辆置换为相同型号的新车。
投保人可选择适用以下三种比例,在保险单上列明,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一)50%;
(二)60%;
(三)70%。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和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依据本条款第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换相同型号新车的,保险人负责由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同型号的新车。如国内市场无相同品牌、型号车辆,则以相近型号或相同规格、配置车辆予以赔偿。置换新车的购置价以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拟置换的新车与保险车辆的型号不同的,如该型号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大于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其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对该新车的质量,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二)保险车辆的损坏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按本特约险规定置换新车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因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或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三)保险人按照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受损保险车辆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相应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发生的涉及该保险车辆的任何债务、义务、负担保险人不予承担。
第五条 其他
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置换新车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对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间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
多次事故免赔特约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选择适用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在事故责任免赔率的基础上,当保险车辆发生第二次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时,另增加绝对免赔率5%;发生第三次车辆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