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机动车商业保险(2009版)
2015-01-09 09:28: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六)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
(七)不明原因起火造成的损失;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证明;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三)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保险金额内,按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四)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中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一)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二)新增设备的折旧率以车辆损失险所对应的折旧率为准。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本附加险的免赔规则按车辆损失险的免赔规则执行;
(三)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与免赔额之和达到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其它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新增设备明细表中未列明的设备,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涉水行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仅适用于非营运个人客车、非营运企业与机关车辆,且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遭受暴雨、洪水的当时,保险车辆被水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驾驶人继续启动机动车或利用惯性启动机动车;
2、遭受暴雨、洪水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保险车辆;
(二)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不超过保险车辆发动机实际损失。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本附加险执行15%的绝对免赔率;
(二)发动机损失与施救费用在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计算赔偿,但不超过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中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换件特约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使用年限在三年以内、九座及九座以下的非营运类客车方可以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坏而需要修复时,对受损零部件维修费用达到该部件更换费用20%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受损零部件按最小可分解件进行更换,被更换的零部件归保险人所有。
车身的漆面损伤不做换件处理。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对于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车辆损失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二)由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