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民安机动车商业保险(2009版)

2015-01-09 09:28: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其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申请之日解除。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将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送达投保人15天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附加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或国产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赔偿金额累计达到赔偿限额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或按照全车盗抢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基本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彼此独立存在,投保人可选择分别投保,并适用不同的费率。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因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因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六)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仅适用于非营运企业和机关车辆以外的车辆,且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燃烧导致保险车辆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

  2、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3、保险车辆自车零部件运转摩擦起火;

  (二)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机动车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保险车辆与其他物体之间的摩擦起火造成的损失;

  (四)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