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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机动车商业保险(2009版)

2015-01-09 09:28: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指定修理厂修理时,因保险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三)非因发生本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而进行的车辆检查或修理需租车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或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期间发生的代步车费用。

  第四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30天,日赔偿金额不得超过300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被保险人租用代步车的费用单据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二)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三)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四)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五)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仅适用于非营运个人客车、非营运企业与机关车辆,且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同时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3、电话、电视、音像设备及制品、电脑及软件;

  4、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5、动物、植物;

  6、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二)行李物品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由于物品本身的缺陷所致的损失,以及由于物品损毁所造成的其它间接或贬值损失;

  (四)随车携带物品自然损耗、短少、腐烂、变质;

  (五)保险车辆未发生损失,仅随车物品单独发生的损失;

  (六)随车物品在车下发生的任何损失;

  (七)随车物品在事故现场没任何存在过或被损坏痕迹的。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累计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证明损失物品价值的相关凭据和残骸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人根据发票金额及购买时间计算该物品的实际价值;被保险人不能提供发票的,由保险双方协商其实际价值或由公估行确定其实际价值;

  (三)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四)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与免赔额之和达到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五)本附加险的免赔规则按车辆损失险的免赔规则执行。

  异地出险临时费用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仅适用于九座及九座以下非营运类客车,且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保险车辆在保险单签发地以外的地方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丧失行驶能力,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保险人在本条款规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一)临时交通费用: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丧失行驶能力而必须转乘其它交通工具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二)临时住宿费用: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丧失行驶能力而必须在其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