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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12 10:17: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特别奖金 生存 生存金 红利 豁免保费 身故 养老金 祝寿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30岁 29712.00元 10年

生存金40.0万

终身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持续保险金

  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 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 2%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

  在您每交满 5 年保险费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保 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 5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 5 年,我们将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10% 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 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20% 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 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 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至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 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 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 110%;

  (3)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 至年满 7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 4 倍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 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应领取的 生存保险金;

  (4)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7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 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 金额的 3.6 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60 周岁后 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30 天内行使。

  如果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 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 2.4 条关于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投保人意外身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 故豁免保险费 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 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

  投保���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残豁免保险费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