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12 10:17: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款、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 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 10.1)、保险费 约定交纳日(见 10.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
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 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 保险金限制 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
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持续保险金 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 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 2%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
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 在您每交满 5 年保险费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保 (见 10.5) 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 5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 5 年,我们将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 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 们按保险金额的 10% 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 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20% 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 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 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至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 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 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 110%;
(3)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 至年满 7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 4 倍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 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应领取的 生存保险金;
(4)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7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 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次性领取选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择权 仍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 金额的 3.6 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
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60 周岁后 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 天内行使。
如果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 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