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保德信财星一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9-18 11:03: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复星保德信财星一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疾病身故
2.3.1 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疾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2.3.2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见9.4)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 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200%。
我们给付上述任意一项保险金的,保单账户价值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为零。
复星保德信财星一号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2013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 、“本公司”指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 同”指“复星保德信财星一号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相关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生效,具体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保单年度(见9.1)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2)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的发票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3)。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3 保险责任
2.3.1 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疾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2.3.2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见9.4)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 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200%。
我们给付上述任意一项保险金的,保单账户价值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为零。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5)、酒后驾驶(见9.6);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我们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该账户 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您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 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