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保德信财星一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9-18 11:03: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定时间内。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见9.19)。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宣告死亡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 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 道后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计算。
5. 个人账户
5.1 账户设立
我们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您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寄送一份保单周年信,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5.2 保单账户价值
在下列情况下,保单账户价值将发生变动:
(1) 保单账户设立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已支付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
(2) 我们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所结算的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3) 我们每月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扣除的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
(4) 您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实际领取金额等额减少;
(5) 我们按本保险条款“5.6 年金转换选择权”的约定将保单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后,保单账户价 值按转出的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6) 若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当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当月的保单管理费时,本合同终止。
5.3 费用收取 5.3.1 初始费用
我们将按照您所支付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本合同初���费用为零。
5.3.2 保单管理费
保单管理费是我们为维护本合同向您收取的管理费用。
目前,我们不向您收取保单管理费,但我们保留调整此项费用的权利。
5.3.3 退保费用
犹豫期后,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将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申请书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如下表:
保单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及以后
退保费用比例 5% 3% 1% 0%
5.4 保单账户结算
5.4.1 结算周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月对您上个月的保单账户价值进行一次结算。
5.4.2 结算利率
我们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结合实际投资状况,将您的保单账户价值按照我们宣布的上个月结算利率进行累积,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第十个保单周年日,本合同个人账户的最低保证年利率为2.5%。在此之后,我们有权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
5.4.3 保单账户利息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保单账户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日零时根据计息天数结算。
在保单账户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月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本合同终止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最近一期我们已公布的结算利率。
5.5 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 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均不得低于人民币500元;
(3) 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账户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
您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必须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保险合同;
(2) 部分领取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部分领取时,我们将按以下标准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
部分领取手续费占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如下表:保单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及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