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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人寿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5 13:26: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人寿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怎么样?

  国华人寿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10.4),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10.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华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国华寿发[2009]94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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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10.1)、保单周月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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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1)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本合同生效满1年;

  ② 在被保险人65周岁(见10.3)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③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次日零时起生效。

  (2)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10.4),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10.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6);

  (4)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9)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现金价值(见10.10)。对于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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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