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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人寿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5 13:26: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具体的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和终身。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交费期间和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需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您应该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期交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1)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000元;

  (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已支付;

  (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并且为100元的整倍数。

  我们有权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4.2

  增加期交保险费

  您在支付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保险费后,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每一保单年度约定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且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日期和增加后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向我们支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的首个保单年度,您应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中的该次增加部分归属于第1保单年度,在此之后的各保单年度应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中的该次增加部分依次归属于第2及以后各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中投保时约定部分、各次增加部分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

  4.3

  期交保险费缓交

  在您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若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的,您可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我们按本条款“5.8风险保险费”的约定收取风险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您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支付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支付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所交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保单年度。

  4.4

  初始费用收取

  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归属的保单年度

  每期应交期交保险费

  第1保单年度

  第2保单年度

  第3保单年度

  第4保单年度

  第5保单年度

  第6至第10保单年度

  第11及以后保单年度

  0~6000元的部分(年交方式)

  0~3000元的部分(半年交方式)

  0~1500元的部分(季交方式)

  0~500元的部分(月交方式)

  45%

  25%

  15%

  10%

  10%

  5%

  2%

  超出6000元的部分(年交方式)

  超出3000元的部分(半年交方式)

  超出1500元的部分(季交方式)

  超出500元的部分(月交方式)

  5%

  5%

  5%

  5%

  5%

  5%

  2%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为5%。

  4.5

  持续奖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2个保单年度起且在您支付当期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之前或其后的60日内支付,我们将按照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发放持续奖金,并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持续奖金占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归属的

  保单年度

  第2至第4保单年度

  第5及以后保单年度

  比例

  1%

  2%

  对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期交保险费部分,仅对其中归属于第2及之后保单年度的部分发放持续奖金。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不享有持续奖金。

  持续��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保单账户价值。

  4.6

  宽限期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则自该结算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保单账户

  5.1

  万能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万能账户,万能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5.2

  保单账户

  为了明确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管理每张保险单下的交费、利息等信息,我们在本合同项下设立保单账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寄送保单状态报告,告知账户具体情况。

  5.3

  保单账户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投保时,您支付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支付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在此之后支付保险费,保单账户价值按您支付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

  (2)发放持续奖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发放的持续奖金金额等额增加;

  (3)每月��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4)每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按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后,

  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则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5)每月收取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险费等额减少;

  (6)如果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及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的部分领取手续费等额减少;

  (7)如果您申请部分年金转换,在我们收到您的年金转换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年金转换的金额等额减少;

  (8)如果有其他约定的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5.4

  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在结算期间末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累积的利息。每月1日为结算日。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更改结算利率的确定频率。

  5.5

  保单账户利息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本合同每日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账户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账户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5.6

  保证利率

  保证利率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我们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保证。

  本合同前三个保单年度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从第四保单年度开始,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在每个保单年度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

  5.7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本合同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若该结算日为本合同生效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个结算日)零时计算。

  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是假设当年的结算利率均等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计算得到的保单账户价值。

  5.8

  风险保险费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

  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基本保险金额及风险程度决定。标准体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应收取的年风险保险费请详见附表《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风险保险费的,将在保险单上批注。

  在本合同生效或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在合同生效日或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日,按照生效日至生效日后首个结算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风险保险费;其余月度的风险保险费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当日至下月结算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相应的风险保险费。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恢复,我们在复效日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欠交的风险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