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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福富有余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5 09:50: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夏福富有余终身寿险(万能型)怎么样?

  华夏福富有余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28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特别奖金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 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 账户价值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持续奖金

  一、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3个保单年度起,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我们将在您交 纳当期期交保险费后,按当期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向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分 配持续奖金:

  (一)本合同第1和第2个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均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 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二)持续奖金分配以前的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且当期期交保险费在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二、持续奖金占当期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归属的 保单年度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至10年 第11及以 后各年

  比例 0.5% 1.5% 2% 2.25% 3%

  三、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奖金。

  四、对于当期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期交保险费,仅对其中归属于第3及之后保单 年度的期交保险费部分分配持续奖金。

  五、持续奖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与追加保 险费之和。

  

  福富有余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鶘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犹豫期)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

  鶘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

  鶘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鶘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4;2.2;3.2;6.1;8.2

  鶘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鶘 您应当按时交纳期交保险费………………………………………………………………5.1

  鶘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鶘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2

  鶘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3 保险金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2.5 保险期间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6.1 合同中止

  6.2 合同复效

  7.合同解除和变更

  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2 合同变更

  7.3 联系方式变更

  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

  8.2 如实告知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争议处理

  10.释义

  3.5 保险金的给付

  3.6 诉讼时效

  4.账户条款

  4.1 保险合同账户

  4.2 相关费用

  4.3 保证利率

  4.4 结算利率

  4.5 保险合同账户利息

  4.6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的部分领取

  4.7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5.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构成

  5.2 增加期交保险费

  5.3 期交保险费缓交

  5.4 宽限期

  6.合同中止和���效

  福富有余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华夏保发[2010]57号文,2010年5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福富有余终身寿险保险合同(万能型)”。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

  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

  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0周岁(含60周岁)。

  1.4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

  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

  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

  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

  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

  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在犹豫期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

  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第2页,共13页

  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

  账户价值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持续奖金 一、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3个保单年度起,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我们将在您交

  纳当期期交保险费后,按当期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向保险合同账户价��分

  配持续奖金:

  (一)本合同第1和第2个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均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

  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二)持续奖金分配以前的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且当期期交保险费在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二、持续奖金占当期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归属的

  保单年度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至10年

  第11及以

  后各年

  比例 0.5% 1.5% 2% 2.25% 3%

  三、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奖金。

  四、对于当期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期交保险费,仅对其中归属于第3及之后保单

  年度的期交保险费部分分配持续奖金。

  五、持续奖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与追加保

  险费之和。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