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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福富有余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5 09:50: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年 第6年及以后

  合同解除

  费用比例

  10% 8% 6% 4% 2% 0%

  四、部分领取费用

  (一)部分领取费用是指您申请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时我们收取的

  费用,我们将从您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中扣除。

  (二)部分领取费用的扣除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第1年 第2年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及以后

  部分领取

  费用比例

  10% 8% 6% 4% 2% 0%

  保证利率 一、我们提供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二、我们有权在每个会计年度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保证利率将不低

  4.3

  第6页,共13页

  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税后利率,且须符合当时中国保险

  监管机构的规定。

  4.4 结算利率 一、每月1日为结算日。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保险合同

  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每月从结算日起6个工

  作日内公布。

  二、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且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高于最低

  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

  条件下,我们有权更改结算利率的确定频率。

  4.5 保险合同账户利息 一、保险合同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日以

  复利结算。

  二、若在结算日零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本

  月公布的结算利率。

  三、若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本

  合同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利率。

  4.6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的部分领取

  一、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但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部分领取时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事故;

  (二)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且领

  取后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余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最低金额要求。

  二、您申请部分领取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部分领取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

  (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您所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资料。

  三、我们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30日内,在扣除本合同第4条第4.2款约定的部

  分领取费用后给付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4.7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 保险合同账户建立时,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等于您足额交纳的首期期交保险费

  减去首期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二) 交纳续期期交保险费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您交纳的期交保险费扣除初始

  费用后的余额增加;

  (三) 分配持续奖金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分配的持续奖金金额增加;

  (四) 交纳追加保险费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您所交纳的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

  用后的余额增加;

  (五) 结算保险合同账户利息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所结算的账户利息增加;

  (六) 部分领取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实际领取金额减少;

  (七) 每月收取风险保险费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减少。

  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构成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期交保险费

  1.您在投保时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

  第7页,共13页

  险单上载明,约定的期交保险费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

  2.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期交保险费。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

  后,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

  3.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二)追加保险费

  1.若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

  (1)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000元;

  (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3)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2.我们有权改变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5.2 增加期交保险费 一、您在交纳以前各期和当期期交保险费后,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每一保单年度

  约定交纳的期交保险费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一次。

  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当按照增加后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在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向我们交纳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三、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的首个保单年度,您应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中的该次增加

  部分归属于第1保单年度,在此之后的各保单年度应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中的

  该次增加部分依次归属于第2保单年度及以后各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中投

  保时约定部分、各次增加部分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

  5.3 期交保险费缓交 一、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若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当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时,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第4条第4.2款的约定从保险合

  同账户价值中收取风险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若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则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须按顺序依次补

  交以前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所交的期交保险

  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并按本合同约定扣除初始费用和计算保险合

  同账户价值。

  5.4 宽限期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在任一结算日零时不足以同时支

  付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则自该结算日零时起60日为本合同的宽限期。宽

  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

  您欠交的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

  二、若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

  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合同中止和复效

  在本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账户将被冻结并不计算利息。

  6.2 合同复效 一、本合同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

  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复效时应交纳的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和利息次日零

  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二、您通过补交全部欠交的期交保险费恢复合同效力的,补交的期交保险费将按

  其应归属的保单年度扣除初始费用和计算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三、自本合同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

  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中止时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第8页,共13页

  6.1 合同中止

  合同解除和变更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一、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30日内在扣除本合同第4条第4.2款约定的合同解除费用后向您退

  还本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2 合同变更 一、本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

  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

  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二、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分别按照本合同第2条第2.3款、第4条第4.6

  款、第5条第5.1款和第5条第5.2款的约定变更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申请

  部分领取保险合同账户价值、追加保险费和增加期交保险费。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但联系

  方式的变更除外。

  7.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

  为已送达给您。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明 一、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

  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8.2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

  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