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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富贵一生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15:28: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富贵一生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怎么样?


  建信富贵一生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全残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当时个人帐户价值和保险金额之和的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持续奖金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十年内,每年均于约定的缴费日期或在宽限期内支付当期应缴期交保险费的,自

  第十一保单年度起,若投保人于约定的缴费日期或在宽限期内支付当期应缴期交保险费,且本合同持续有

  效,则本公司按当期应缴期交保险费金额的 1.5%计算持续奖金,并于该保单年度末计入个人帐户。若本合

  同有效期限内发生期交保险费缓交的情况,则自缓交当期开始,本公司不再给付持续奖金。

   《富贵一生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2011 年7 月备案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富贵一生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六条 合同犹豫期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十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二十条 受益人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七条 保险金额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二十三条 诉讼时效

  第九条 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第十条 保险费的分配 第二十五条 失踪的处理

  第十一条 个人帐户 第二十六条 身体检查

  第十二条 宽限期 第二十七条 年龄错误

  第十三条 期交保险费自动缓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八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四条 效力恢复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

  第十五条 部分领取 第三十条 释义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ULFL。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当时个人帐户价值和保险金额之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持续奖金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十年内,每年均于约定的缴费日期或在宽限期内支付当期应缴期交保险费的,自第十一保单年度起,若投保人于约定的缴费日期或在宽限期内支付当期应缴期交保险费,且本合同持续有效,则本公司按当期应缴期交保险费金额的1.5%计算持续奖金,并于该保单年度末计入个人帐户。若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期交保险费缓交的情况,则自缓交当期开始,本公司不再给付持续奖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保险责任即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2、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3、 因本合同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在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前提下,申请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一、增加保险金额:

  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见释义)之前且本合同生效满一年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申请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保险金额的增加自该保单周年日24 时起生效。

  若被保险人在新增保险金额生效日起二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增加的保险金额不负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二、减少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申请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一次且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最低承保金额,保险金额的减少自下一个费用扣除日(见释义)生效。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九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 期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于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每一保单年度应缴期交保险费不得低于2,000 元且不得高于6,000 元,且需为500 元的整数倍。期交保险费的缴费方式为年缴。期交保险费的缴费期间为终身。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于约定的缴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二、 追加保险费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各期的期交保险费后,经本公司同意,可随时缴纳追加保险费,但每次缴费的金额不得低于投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条 保险费的分配

  一、期交保险费分配

  本公司收到期交保险费后,按照下表所示分配比例分配进入个人帐户。期交保险费未进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作为初始费用由本公司收取。

  归属的保单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至五年 第六至十年 第十一年及以上

  分配比例 50% 75% 85% 90% 95% 98%

  二、追加保险费分配

  本公司收到追加保险费后,按照百分之九十五的比例分配进入个人帐户。追加保险费未进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作为初始费用由本公司收取。

  第十一条 个人帐户

  本公司正式同意承保后,将自生效日24 时起为投保人建立个人帐户。

  建立时的个人帐户价值等于首期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当月的风险保险费及保单管理费(见释义)。

  此后,续期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帐户,本合同每月的风险保险费(见释义)及保单管理费在每月的费用扣除日从个人帐户中扣除。

  本公司每月对上月的个人帐户结算一次,个人帐户价值按本公司宣告的上月结算利率(见释义)累积,结算利率保证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见释义)(结算时,年利率均按复利方式转换为日利率)。

  本公司于每个保单年度初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上一保单年度的个人帐户情况。

  第十二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到期未支付续期期交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缴的风险保险费及保单管理费。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的,保险费按照第十条规定分配进入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 期交保险费自动缓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若本合同续期期交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则本合同自动进入保险费缓交期。在保险费缓交期,本公司将从个人帐户中继续收取保单管理费、风险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费缓交后重新支付期交保险费时,需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须按先后顺序支付欠缴的各期保险费,所缴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保单年度。

若个人帐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本合同的保单管理费及风险保险费,则按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