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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富贵一生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15:28: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直到个人帐户价值为零或负数,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四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恢复后,本公司将投保人补缴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帐户。

  自本合同中止之日起满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自中止2 年期限届满的当日24 时起效力终止。

  第十五条 部分领取

  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部分领取个人帐户价值。但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帐户价值的金额以及个人帐户价值余额均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

  保险合同生效后的前五个保单年度,每次部分领取的手续费(见释义)为该次部分领取金额的一定比例。

  在第六保单年度及以后各年度,每年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一次免费的部分领取机会,超过一次的部分领取,本公司将扣除固定手续费(见释义)。

  申请部分领取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部分领取申请书;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合同犹豫期

  自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十日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达邮戳日为准)的当日24 时起生效,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退还所有已缴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的约定变更而来者,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的合同撤销权。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若因被保险人身故提出申请,则应提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若因被保险人全残提出申请,则应提供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或医师出具的鉴定诊断书;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五条 失踪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经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的三十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身体检查

  申请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风险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累积实付风险保险费和累积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比例折算保险金额后,同当时的个人帐户价值一并给付保险金。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退还至投保人个人帐户。

  第二十八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