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利多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11:32: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康天安利多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60天至7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特别奖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公司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日的个人账户余额的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火灾或煤气中毒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火灾或煤气中毒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 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公司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日的个人账户余额给付火灾或煤气中毒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公司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日的个人账户余额的20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同时属于上述两项或三项保险责任,公司将累积给付对应项的保险金。
四、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公司按下列两项中金额较高者给付非意外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已交保险费减去累积已申请部分提取的金额;
(2)保险事故发生当日的个人账户余额。
五、持续奖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保险单周年日,公司将分别把持续奖金计入您的个人账户。每次持续奖金=(已交保险费-累积已申请部分提取的金额)×约定的持续奖金计入比例若已交保险费减去累积已申请部分提取的金额为负值,则持续奖金为零。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利多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恒康天安。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黑
体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费、保险期间和死亡给付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五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六条 保险���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如实告知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条 个人账户的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初始费用扣除
第十二条 保单管理费扣除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余额的部分提取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的结算
保单服务
第十五条 犹豫期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七条 地址的变更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保单理赔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名词释义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一、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六十天以上,七十周岁(2)以下(含七十周岁);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火灾或煤气中毒意外身故保险金; 四、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五、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六、持续奖金;
七、本产品为万能保险,其最低保证利率(3)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免责事项:
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4)、拒捕或越狱;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5);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6)(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7)(HIV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退保的损失:
依法成立的合同可应您的申请而解除。公司(8)将您解除合同当日的个人账户余额,按 一定比例扣除退保费用后予以退还。由于公司在建立和管理个人账户时需要扣除初始费用、 保单管理费、退保费用,因此实际退还数额有可能小于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 在犹豫期内仔细阅读本合同。您可以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公司扣除合同工本费 10 元后(如经公司安排体检则还需扣除体检费),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您手上的这份条款和保险单、投保单(正本留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 具有同等效力)、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了一份完整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七十周岁以下(含七十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费、保险期间和死亡给付保险金额
本合同需要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当您交付了保险费并经过公司同意承保后,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保险单 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是本合同真正并且唯一的生效日,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 单周年日。除另有约定外,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的二十四时 开始。
第五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 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9)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 事故导致身故,公司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日的个人账户余额的 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火灾或煤气中毒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火灾或煤气中毒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
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公司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日的个人账户余额给付火灾或煤气中毒意 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10)时,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公司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日的个人 账户余额的 20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同时属于上述两项或三项保险责任,公司将累积给付对 应项的保险金。
四、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公司按下列两项中金额较高者给付非意外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1) 已交保险费减去累积已申请部分提取的金额;
(2) 保险事故发生当日的个人账户余额。 五、持续奖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保险单周年日,公司将分别把持续奖金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每次持续奖金=(已交保险费-累积已申请部分提取的金额)×约定的持续奖金计入比例 若已交保险费减去累积已申请部分提取的金额为负值,则持续奖金为零。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拒捕或越狱;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公司将退还上述情况 发生之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余额。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 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