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利多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11:32: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退还本合同解除当日 的个人账户余额。
第九条 受���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 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事项并书面通知公司,经公司在本合同或 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后生效。如果这一变更发生法律上的纠纷,公司不负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事项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个人账户管理
公司收到保险费后,将为您建立个人账户。公司按照以下方式管理个人账户:
第十条 个人账户的相关费用
公司收到保险费后,将为您建立个人账户,并对个人账户收取如下三项费用: 一、初始费用:公司为您建立个人账户所收取的费用。该费用在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计入
个人账户前扣除,具体的扣除方法请见本合同第十一条。 二、保单管理费:公司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所收取的服务管理费。该费用具体的扣除方法
请见本合同第十二条。 三、退保费用:当您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解除本合同时公司所收取的费用。
该费用具体的扣除方法请见本合同第十三条和第十九条。
第十一条 初始费用扣除
公司将对您支付的保险费按如下方式扣除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您支付的保险费×约定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
第十二条 保单管理费扣除
公司每月将按约定的金额从您的个人账户余额中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余额的部分提取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向公司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每次申请部分提取的金额最低 为人民币 500 元,且应是人民币 100 元的整数倍。每次部分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人民币 2000 元。若个人账户余额低于人民币 2000 元(含人民币 2000 元),公司不再允许部 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您要求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保险合同; 2、万能保险专用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的原件经审查无误后的三十日内,将您申请部分提取的金 额,按如下比例扣除退保费用(退保费用=您申请部分提取的金额×退保费用扣除比例)后 予以给付。
保险单年度(11)退保费用扣除比例
第 1 年3%
第 2 年3%
第 3 年3%
第 4 年1%
第 5 年1%
其后0
当您向公司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时,若发生非公司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如证券 交易所休市,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等)导致公司不能按时给付部分提取金额,公司将延迟 给付,但延迟期最长不超过自公司收到申请起六个月。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的结算
公司收到保险费后,将为您建立个人账户。公司于承保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扣除 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每月最后一日为个人账户结算日,公司将以您上月最后一日的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本月 保单管理费及部分提取的账户金额后,并基于此结算日的当月结算利率(12),计算出该日的 个人账户余额(若账户积累期不足一个月的,则按一个月来计算该日的个人账户余额)。公 司承诺每月的结算利率将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但公司每月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结算利率是不确定的。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公司在每年最后一个结算日后十五日内向您寄送上一年度个人账户 余额对账单。
保单服务
在享受本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十五条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在犹豫期内,您可以在提交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款所列的证明和资
料的原件后,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三款的约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在投保时,请按照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申报并在投保单上填写,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
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范围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 还本合同解除当日的个人账户余额,但是自本合同生效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地址的变更
如果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否则公司将按最后一 次记录您所书面通知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文件,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公司在本合同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出具批单,或者由您和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 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书面通知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保险合同;2、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3、保险费交付凭证;4、您的身份证明。
二、您于签收本合同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您须将上述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亲自或挂 号邮寄送达公司。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公司 不承担本合同在此日前后的任何保险责任。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的原件经审查无误后 的三十日内,在扣除本合同工本费 10 元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如经公司安排体检则还 需扣除体检费。
三、您于签收本合同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 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的原件经审查无误后的三十日内, 将本合同解除当日的个人账户余额,按如下比例扣除退保费用(退保费用=本合同解除当日 的个人账户余额×退保费用扣除比例)后予以退还。
保险单年度退保费用扣除比例
第 1 年3%
第 2 年3%
第 3 年3%
第 4 年1%
第 5 年1%
其后0
当您向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时,若发生非公司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如证券交易所休市, 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等)导致公司不能按时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公司将延迟退还,但延迟 期最长不超过自公司收到申请起六个月。
保单理赔
当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您的申请: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除因不可抗力(13)导致的迟延外,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 于通知迟延导致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 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公司申请给付:
1、 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时,需提供证明法定继承关系的公证材料;
4、 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14)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5、 如被保险人为被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宣告死亡证明文 件;
6、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
料。
若被保险人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 资料的原件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所乘公共交通工具客票;
2、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
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
公司收到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后,对属于保险责任且不 需要调查的案件,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对十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 结果的案件,在第十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公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之日起六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