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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惠选金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11:10: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惠选金终身寿险(万能型)怎么样?

  人保寿险惠选金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0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一般身故 或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 8.3),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见 8.4)至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间因意外伤害 (见 8.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另外按该 意外伤害发生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人保寿险惠选金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5.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8.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1.1 合同构成 5.1 犹豫期 8.1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部分领取 8.2

  5.3 您解除���同的手续及风险 8.3

  2. 您的个人账户 5.4 合同内容变更 8.4

  2.1 个人账户 8.5

  退保费用 手续费 全残

  周岁 意外伤害

  2.2 结算日 6.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6 酗酒

  2.3 保险费 6.1 受益人 8.7

  2.4 初始费用 6.2 保险事故通知 8.8

  2.5 保单管理费 6.3 保险金申请 8.9

  毒品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6 最低保证利率 6.4 保险金的给付 8.10 无有效行驶证

  2.7 结算利率 6.5 诉讼时效 8.11 潜水

  2.8 个人账户价值 8.12 空中运动

  7.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8.13 攀岩

  3. 您获得的保障 7.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14 探险

  3.1 基本保险金额 7.2 投保范围 8.15 武术

  3.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7.3 年龄错误 8.16 特技表演

  3.3 保险期间 7.4 职业或工种变更 8.17 战争

  3.4 保险责任 7.5 地址变更 8.18 军事冲突

  3.5 责任免除 7.6 失踪处理 8.19 暴乱

  7.7 争议处理 8.20 现金价值

  4.您的义务 8.21 我们认可的医院

  4.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²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3.4

  ² 签收保单后 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5.1

  ²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5.2

  ²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5.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²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3.5

  ²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4.1

  ²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5.2

  ² 解除合同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5.3

  ²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6.2

  ²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人保寿险惠选金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惠选金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 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 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次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 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您的个人账户

  2.1 个人账户 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专门为您设立个人账户,用以累积您的个人账户价值。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2.2 结算日 每月 1日为个人账户的结算日,我们自结算日起 5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 利率,并在结算日根据结算利率计算上月的个人账户利息。 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最低保证利率计算自上一结算日起的个人账户 利息。

  2.3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首次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 您可以不定期不定额交纳追加保险费。

  2.4 初始费用 是指您所交纳的每笔保险费,在进入您的个人账户之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 5%

  扣减的费用。

  2.5 保单管理 费

  2.6 最低保证 利率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月向您收取保单管理费 3元。我们保留调整保单管理 费标准的权利,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涨落幅度。

  我们计算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5%。

  2.7 结算利率 本合同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由我们确定,不低于最低保证 利率。

  2.8 个人账户 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

  (1)合同生效日,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以后 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2)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 户价值及相应的退保费用(见 8.1)或手续费(见 8.2)。

  (3)在每月结算日,我们从个人账户中扣减保单管理费。

  (4)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 个人账户。

  (5)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 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3 您获得的保障

  3.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以下金额中较大者:

  (1)累计交纳的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金额;

  (2)个人账户价值。

  3.2 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3.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3.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般身故 或全残保 险金

  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 8.3),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见 8.4)至 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间因意外伤害

  (见 8.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另外按该 意外伤害发生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3.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 8.6)、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7);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9),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8.10)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 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8.11)、空中运动(见 8.12)、攀岩(见 8.13)、探 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