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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惠选金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11:10: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见 8.14)、摔跤、武术(见 8.15)、特技表演(见 8.16)、赛马、赛车 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0)战争(见 8.17)、军事冲突(见 8.18)、暴乱(见 8.19)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 您的义务

  4.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需扣除您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5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5.1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 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 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 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 同撤销后 30 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5.2 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按以下规 定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 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部分领取 方式

  5.3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及风险

  5.4 合同内容 变更

  请递交部分领取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在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的当日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 的退保费用或手续费,并自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日内给付您申请领取的 金额。

  若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 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 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见 8.20)。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6.2 保险事故 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6.3 保险金申 请

  身故保险 金申请

  全残保险 金申请

  6.4 保险金的 给付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 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 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8.21)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 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6.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7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本条款 4.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 7.3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 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的;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

  7.2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 28 日至 65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7.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 明,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 的现金价值。

  7.4 职业或工 种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 10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我们承保范围之内的,我们对于本合同所承 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将在接到变更通知书 后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的现金价值。 若您和被保险人均未就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并 且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我们承保范围之内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向您退还本 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

  7.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 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 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6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我们依法 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 3.4保险责任的有关规 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 生还后 30日内将领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