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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万全理财(B)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10:15: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康天安万全理财(B)终身寿险(万能型)怎么样?

  恒康天安万全理财(B)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60天至7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豁免保费 特别奖金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豁免基本保险费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费的交费期内全残,公司将从全残确认日起豁免本主险合同以后各期的基本保险费,以后各期的基本保险费将由公司在以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若本主险合同有任何延期未支付的基本保险费,您须首先补交前述所有延期未支付的基本保险费。

  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全残持续的相关证明,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确认全残状况,体检费用由公司支付。如果全残情况消失,您应自全残情况消失时起恢复支付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不能提供全残持续的相关证明且未能按公司要求进行体检,公司有权停止豁免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费。

  三、持续奖金

  您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前10年中每年均在基本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其后的六十日内支付基本保险费,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第10、15、20、25、30个保险单周年日,公司将分别在本主险合同第10、15、20、25、30个保险单周年日把持续奖金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每次持续奖金=基本保险费年交金额×25%。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万全理财(B)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恒康天安。

  在您阅读本保险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黑体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基本保额、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第四条 保险费

  第五条 基本保险费的支付

  第六条 追加保险费的支付

  第七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三条 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四条 受益人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的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初始费用扣除

  第十七条 保单管理费扣除

  第十八条 死亡风险保险费扣除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余额的部分提取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的结算

  第二十一条 宽限期

  保单服务

  第二十二条 犹豫期

  第二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保单理赔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保险金的给付

  第三十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名词释义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主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一、本主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六十天以上,七十周岁(2)以下(含七十周岁);

  二、身故保险金、豁免基本保险费保险金、持续奖金;

  三、本产品为万能保险,其最低保证利率(3)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7)的机动车(8);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其他:

  一、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八条);

  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十二条);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

  退保的损失: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公司(9)将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退还本主险合同解除当日的现金价值(10)。实际退还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指个人账户余额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主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犹豫期内仔细阅读本主险合同。您可以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公司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万全理财(B)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 (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和保险单、投保单(正本留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有关的声明、批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含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七十周岁以下(含七十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基本保额、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身故保险金,即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余额之和,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四条 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两部分组成。保险费中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追加保险费。

  第五条 基本保险费的支付

  请您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向公司支付基本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基本保险费后,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基本保险费(即续期基本保险费),直至约定的交费期满。若您在基本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1)后六十天内仍未支付,那您只能以现金形式支付续期基本保险费。本主险合同允许基本保险费延期支付,但基本保险费的支付顺序不可更改。

  基本保险费的金额及交费期一旦确定后,即不可更改。基本保险费最低为人民币1000元,最高为人民币6000元。

  第六条 追加保险费的支付

  在投保时或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均可向公司书面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支付追加保险费。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最低为人民币2000元。

  您申请支付追加保险费时,应填写由公司提供的万能保险专用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的原件。

  若有任何延期未支付的基本保险费,您须首先补交前述所有延期未支付的基本保险费后,才可支付追加保险费。

  第七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首笔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基本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公司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进行个人账户的结算。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公司未达成协议的,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公司解除本主险合同的,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

  二、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公司将撤销为您建立的个人账户。

  第十条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