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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万全理财(B)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10:15: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结算利率是不确定的。

  公司每月于个人账户结算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公司在每年最后一个结算日后十五日内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宽限期

  当公司预见您的个人账户余额将不足以支付下一个保单月的保单管理费和死亡风险保险费时,公司会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您。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支付本主险合同的续期基本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

  如果您届时仍未支付续期基本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公司将按日扣除该保单月每一天的保单管理费和死亡风险保险费,直至个人账户余额为零。自个人账户余额为零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交的保单管理费和死亡风险保险费。

  若本主险合同逾宽限期个人账户余额仍为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您也可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向公司书面提出中止申请。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保单服务

  在享受本主险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二十二条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主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在犹豫期内,您可以在提交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后,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约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二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解除当日的现金价值。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公司实扣死亡风险保险费少于应扣死亡风险保险费的,公司有权更正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实扣死亡风险保险费与应扣死亡风险保险费的全部差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扣死亡风险保险费和应扣死亡风险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公司实扣死亡风险保险费多于应扣死亡风险保险费的,公司会将实扣死亡风险保险费与应扣死亡风险保险费的全部差额无息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 地址的变更

  如果您的住所或通讯���址发生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否则公司将按最后一次记录您所书面通知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文件,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您和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公司在本主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公司书面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一、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时,应填写由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必须将上述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亲自或挂号邮寄送达公司。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不承担本主险合同在此日前后的任何保险责任。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三、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的,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解除当日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解除当日的现金价值等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当日的个人账户余额与退保费用(退保费用=本主险合同解除当日的个人账户余额×下表所列的退保费用扣除比例)之间的差额。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保险单年度退保费用扣除比例

  第1年10%

  第2年8%

  第3年6%

  第4年4%

  第5年2%

  其后0

  保单理赔

  当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您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被保险人全残,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师(19)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完整病历资料(含检查报告的门急诊病历卡和出院小结等)的诊断证明书;

  4、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受益人向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保险金的给付

  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书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况复杂的,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公司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的原件,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三十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公司以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上的宣告死亡日期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保险金领取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领取��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向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保险合同涉及诉讼时,应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名词释义

  对于因一些专用术语的使用而给您阅读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以下是本主险合同组成部分之一的名词释义,可以帮助您解决这一问题:

  (1) 您:指投保人。

  (2) 周岁:指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满一年的岁数。

  (3) 最低保证利率:在前十个保险单年度内,每月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年利率均按复利方式转换为当月的月利率);自第十一个保险单年度起,公司有权对每月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但每月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

(4)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师开具并遵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