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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智赢未来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09:15: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智赢未来终身寿险(万能型)怎么样?

  信诚智赢未来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1岁 3134.00元 20年

意外伤害医疗10000元

身价保障10.0万

至106周岁
26岁 8957.00元 20年

豁免6000元

意外伤害医疗2.0万

重大疾病20.0万

意外身故10.0万

身故21.0万

终身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见3.3条)结算您的保单账户价值(见3.1条),一并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之前(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则在被保险人75周岁当日或之前)发生主合同所约定的残疾 在确认残疾后,我们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并 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结算您的保单账户价值,一并给付予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但是,若被保险人在满30天至2周岁期间身故或残疾,我们将按以下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时年龄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满30天但不足1周岁30%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60%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满18周岁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与在我们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在进行上述给付时,我们将先扣除您未归还款项

  

  信诚「智赢未来」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信诚「智赢未来」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您收到本合同后10天(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4

  您有终止合同的权利。..。..。..。..。..。..。..。..。..。..。..。..。..。..。..。..。..。..4.6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3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6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我们与您的协议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保险利益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费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除外责任

  2.6 受益人

  2.7 如何申请理赔

  3 保单账户

  3.1 保单账户和保单账户价值

  3.2 保险费的分配

  3.3 结算利率

  3.4 最低保证利率

  3.5 持续奖金

  3.6 保障费用

  3.7 保单管理费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4.1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4.2 保险费缓缴期

  4.3 宽限期

  4.4 变更保险合同

  4.5 部分提取

  4.6 终止保险合同

  4.7 退保费用

  4.8 合同效力的恢复

  4.9 年金转换权

  5 基本条款

  5.1 保险责任的开始

  5.2 年龄与性别误告

  5.3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5.4 合同效力的终止

  5.5 变更通讯方式

  5.6 保险事故的通知

  5.7 失踪处理

  5.8 身体检查与验尸

  5.9 争议的处理

  5.10 特别约定

  5.11 适用币种

  6 名词释义 附件1

  信诚「智赢未来」终身寿险(万能型)

  1 我们(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您(投保人)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种 类

  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信诚「智赢未来」终身寿险(万能型)》(以下简称主合 同),一种提供身故保障和残疾保障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 成

  1.2 您与我们之间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如果有)构 成,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

  投保年龄 1.3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30天至 60周岁(见6.1 条)的人士(以 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犹豫期 1.4 您收到本合同后,我们���予您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 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需要填写撤销合同的申请,连同保

  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在本合同送达日的次日起10天内,亲自送达或 挂号邮寄给我们,即可撤销该保险合同。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

  零时起正式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且在扣除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 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

  2 身故保障和残疾保障给付利益

  保险金额 2.1 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费 2.2 主合同的保险费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期间 2.3 主合同提供终身保障,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

  保险责任 2.4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按我们同意受理 理赔申请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见3.3 条)结算您的保单账户价值(见3.1 条), 一并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7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之前(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 保单周年日相同,则在被保险人75 周岁当日或之前)发生主合同所约定的残疾

  (见6.2 条),在确认残疾后,我们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并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结算您的保单账户价值,一并给 付予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但是,若被保险人在满30天至2周岁期间身故或残疾,我们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时年龄 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满30天但不足1周岁 30% 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 60%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满18周岁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 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与在我们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 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在进行上述给付时,我们将先扣除您未归还款项(见6.3 条)。

  除外责任 2.5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在合同成立之日、增加保险金额(仅适用于新增的保险金额部分)生效之 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

  (2) 您故意造成的;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所适用的结

  算利率结算保单现金价值(见6.21 条),在扣除未归还款项后退还给您,主合 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所适用

  的结算利率结算保单现金价值,在扣除未归还款项后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主合同 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6.4 条);

  (5) 被保��人酒后驾驶(见6.5 条)、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6.6 条),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6.7 条)的机动车(见6.8 条);

  (6)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6.9 条)、滑水、跳伞、攀岩(见6.10 条)、蹦极跳、 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见6.11 条)及特技表演(见6.12 条)等 高风险活动;

  (7)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

  (8)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见6.13 条)导致的伤害或未

  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10) 核爆炸、核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