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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智赢未来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09:15: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射或核污染;

  (11)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6.14 条)。

  受益人 2.6 主合同所指的保险金受益人包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 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 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履行给付

  保险金的义务:

  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身故在先。

  如何申请理赔 2.7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 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文件;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6) 您、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领残疾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4) 医院(见 6.15 条)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及 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5) 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6.2 条约定的残疾标准出具的关于被 保险人残疾的有关证明或资料;

  (6)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我们将在收到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完整的索赔资料 后,及时作出核定。如情形复杂,我们将在30日内作出核定。我们会在核定后及 时通知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但对于事故性质、损失程度等不明确以及在保 险事故发生后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未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我们的情况 除外。

  3保单账户

  保单账户和保3.1我们为您

  单账户价值

  设立专门的保单账户,按照保险费的分配(见3.2 条)进行投资。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将随着保险费的分配、结算利息额的计入、 持续奖金的计入而增加;随着保障费用和保单管理费的收取、部分提取而减少。

  保险费的分配 3.2 (1) 每期保险费

  我们收到每期保险费后,按下列公式和分配比例,计算本合同保险费中的可投资 金额,然后存入您的保单账户中。

  可投资金额=保险费×分配比例

  保险费年期分配比例

  主合同信诚附加「智赢未来」

  终身寿险(万能型)其他附加合同

  第1年50%95%100%

  第2年75%95%100%

  第3年85%95%100%

  第4-5年90%95%100%

  第 6-10 年95%95%100%

  以后各年100%95%100%

  保险费年期自您第一次缴付保险费开始计算,每缴足12个月为一个保险费年期,但其中保险费缓缴期(见4.2 条)和保险合同中止期不计算在保险费年期内。 (2) 追加保险费

  在您缴付12 个月保险费后,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一次性缴付一笔追加保险费作 为额外投资,我们按该追加保险费的 95%计算可投资金额,然后存入您的保单账 户中。

  结算利率 3.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月初公布一次结算利率,该利率用于计算本合同 保单账户在上个月累计的利息,并存入保单账户中。

  本定义中所提及的利率均为年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 3.4 指用于计算本合同保单账户利息的最低结算利率。我们保证实际结算利率自合同 生效日起前5个保单年度(见6.16条)内不低于2%,以后每5个保单年度公布一次 新的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持续奖金 3.5 若本合同未曾进入保费缓缴期且未曾出现效力中止的情况,我们将在本合同的第

  10个保单周年日按主合同累计已缴纳保险费(不含追加保险费)的1%作为持续奖 金给付予您,并存入保单账户中。

  但如果当时本合同累计的部分提取金额(含部分提取费用)已超过累计追加保险 费的金额,我们将从持续奖金中扣除两者差额。

  保障费用 3.6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月从您的保单账户中收取当月的保障费用。 主合同的保障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当时年龄、当时保险金额及其他承保

  条件确定。标准体的年保障费用表见附件1。

  除《信诚附加「���赢未来」终身寿险(万能型)》外,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障费用 为其所缴保险费的100%,平分到每月收取。

  保单管理费3.7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月从您的保单账户中收取保单管理费,金额为每月 9元。

  4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您缴纳保险费4.1主合同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的义务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缴日(见6.17 条)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

  保险费缓缴期 4.2 在您缴付60个月保险费后,如果您有任何本合同的保险费逾期(见6.20 条)未 缴,并且您的保单账户价值足够缴付您应该缴付的保障费用及保单管理费时,则 本合同进入保险费缓缴期。在保险费缓缴期内,我们将继续每月从您的保单账户

  中扣除保障费用及保单管理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您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费用及保单管理费时,本合同将进入宽限 期,我们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宽限期 4.3 如果满足以下两种情况的任何一种,本合同将进入宽限期:

  (1) 若您未缴足 60个月的保险费,从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60日为我们给予 您的宽限期。

  (2) 若您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费用及保单管理费,从当月结算日的 次日起60日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先扣除 未归还款项。宽限期届满,您仍未缴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变更保险合同 4.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变更本合同,变更的内容包括:

  (1) 增加或减少主合同或信诚附加「智赢未来」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费; 前五个保单年度内,您主合同及信诚附加「智赢未来」终身寿险(万能型)的每

  期保险费均不得变更至低于保单生效时您与我们约定的相同缴费方式下的每期

  保险费的金额。

  新增保险费部分自第一次缴费开始,按3.2 条所约定之分配比例计算该新增保险 费中的可投资金额,然后存入您的保单账户中。新增保险费的保险费年期会另行 重新计算。

  (2) 增加或减少主合同保险金额;

  (3) 增加或减少附加合同及其保险金额。 您的变更申请经我们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保险合同上的批单记载为准。

  部分提取 4.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提出申请提取部分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将在收到申请 书并同意后,将您部分提取的保单账户价值扣除部分提取费用后的余额给付予 您。

  我们按部分提取金额的如下比例收取部分提取费用:

  保单年度部分提取费用比例

  110%

  28%

  36%

  44%

  保单年度部分提取费用比例

  52%

  以后各年0%

  您每次申请提取的金额及每次提取后剩余的保单账户价值应不低于我们当时规 定的数额。

  终止保险合同 4.6 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终止合同。本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之 日24 时终止。我们将在收到并同意此申请的当日按所适用的结算利率结算您的 保单账户价值,并在扣除未归还款项后向您退还以下两项之和:

  (1) 保单现金价值;

  (2) 所缴付的尚未分配至保单账户中的当期保险费。

  退保费用 4.7 犹豫期内申请终止合同,我们不收取退保费用。 犹豫期后申请终止合同,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的如下比例收取退保费用:

  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比例

  1 10%

  2 8%

  3 6%

  4 4%

  5 2%

  以后各年 0%

  合同效力的恢 复

  4.8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 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 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缴保险费和未归还款项的当日24时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