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阳光财富双帐户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1 15:41: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财富双帐户终身寿险(万能型)怎么样?

  阳光财富双帐户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特别奖金

  2.3.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自第4保单年度起,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本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2%。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2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自第4保单年度起,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本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2%。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2.4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交纳追加保险费

  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如果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有权将它调整为该金额。

  (3)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①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本合同生效满1年;

  - 在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或已交满20年期交保险费。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② 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2.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3.1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3.3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