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富双帐户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1 15:41: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4.1.1期交保险费
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期交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4.1.2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
(1)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000元;
(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或者已交满20年期交保险费;
(3)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并且为500元的整倍数。
我们有权改变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4.2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个人账户价值扣除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的余额足以支付本合同的保障成本以及本合同的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万能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的保障成本,您可以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我们将从个人账户价值中收取保障成本,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那么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纳以前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4.3宽限期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个人账户价值扣除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的余额不足以支付本合同的保障成本以及本合同的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万能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障成本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4初始费用收取
对于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经我们扣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4.4.1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交费方式 |
每期期交保险费 (年交) |
每期期交保险费 (半年交) |
每期期交保险费 (季交) |
每期期交保险费 (月交) |
||||
归属的保单年度 |
6000元(含)以下部分 |
6000元以上部分 |
3000元(含)以下部分 |
3000元以上部分 |
1500元(含)以下部分 |
1500元以上部分 |
500元(含)以下部分 |
500元以上部分 |
第1 |
50% |
5% |
50% |
5% |
50% |
5% |
50% |
5% |
第2 |
25% |
5% |
25% |
5% |
25% |
5% |
25% |
5% |
第3 |
15% |
5% |
15% |
5% |
15% |
5% |
15% |
5% |
第4-5 |
10% |
5% |
10% |
5% |
10% |
5% |
10% |
5% |
第6及以后 |
5% |
5% |
5% |
5% |
5% |
5% |
5% |
5% |
4.4.2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5%,具体比例按照追加保险费当时我们的规定确定。
5个人账户
5.1个人账户
我们正式同意承保后,将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为您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下设有两个子账户,分别为稳健型子账户与进取型子账户。
对于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经我们扣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后,按照投保单或批注上所约定的分配比例分别计入各子账户。
5.2个人账户价值
个人账户价值为稳健型子账户价值余额与进取型子账户价值余额之和。
建立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进入稳健型子账户余额与进取型子账户余额之和。
我们每月1日对上月的个人账户结算一次,稳健型子账户与进取型子账户分别结算,我们将自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宣告各子账户的上月结算利率。个人账户价值按我们宣告的上月结算利率累积,结算利率不低于各子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结算时,年利率均按复利方式转换为日利率)。在本合同终止结算时,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合同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我们将在合同生效后的每个结算日从个人账户的各子账户中按各子账户的价值余额比扣除当月的保障成本,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我们也同时扣除。
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于领取日从个人账户的各子账户中按各子账户的价值余额比扣除。
5.3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的金额以及个人账户价值余额均不得低于我们当时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
5.3.1 部分领取的申请与给付
您申请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部分领取申请书;
(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从个人账户的各子账户中按照各子账户的价值余额比给付您该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后的余额。
5.3.2部分领取手续费
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四次部分领取,我们不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第四次以后的各次部分领取,我们每次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20元。
5.4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后,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累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80%,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若您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则不能申请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5.5子账户之间的账户价值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将个人账户中各子账户之间的账户价值进行转换。
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四次子账户价值转换,我们不收取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第四次以后的各次子账户价值转换,我们每次收手续费20元,手续费直接从转出的子账户价值中扣除。
6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合同效力的恢复(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按我们的规定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7合同解除
7.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将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应扣除的保障成本或者降低基本保险金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