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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平安福终身寿险怎么样?

2014-09-18 10:59: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人寿平安福终身寿险怎么样?

  平安人寿平安福终身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24岁-24岁 2394.00元 30年

意外身故36.0万

疾病身故21.0万

终身
36岁-36岁 3080.00元 1年

意外身故35.0万

疾病身故20.0万

终身
26岁-30岁 5100.00元 20年

重大疾病12.0万

住院补贴100元

身故55.0万

住院费用3.0万

意外医疗2.0万

终身
18岁-55岁 5180.00元 20年

身故保障20.0万

意外保障80.0万

意外医疗保障2.0万

重疾保障15.0万

轻度重疾保障3.0万

终身
18岁-55岁 5443.00元 20年

身故保障20.0万

意外保障80.0万

意外医疗保障2.0万

重疾保障15.0万

轻度重疾保障3.0万

终身
18岁-55岁 5503.00元 30年

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万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2.2万

身故80.0万

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0元

终身
18岁-65岁 5587.00元 20年

意外保障80.0万

意外医疗保障2.0万

重疾保障15.0万

轻度重疾保障3.0万

身故保障20.0万

终身
30岁-35岁 8200.00元 20年

身故、重疾、意外90.0万

终身
18岁-65岁 9935.00元 20年

身故130.0万

终身
40岁-55岁 53600.00元 20年

身价保障200.0万

终身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条款

  (平保寿发[2013]349 号,2013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 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见 9.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65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 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 9.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