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人寿平安福终身寿险怎么样?
2014-09-18 10:59: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 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 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 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 自动垫交
您可申请使用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 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 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 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时,我们将根 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保险合同在此期间继续 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5.3 减额交清
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主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 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见 9.7),重新计算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本主险合同附有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 同及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合同,则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合同及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合同必须与本主险合同 一起办理减额交清。 减额交清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5.4 保单贷款
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 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 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 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 的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 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解除���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 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
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