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2004)
2015-04-14 14:00: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产品特色:保额自选,灵活可变。投资保底,理财方便。持续交费,奖励多多。缓期交费,保障不变。 保单价值,透明公开。
缴费方式:年交 投保年龄: 0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①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②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③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④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⑤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10.1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⑥ 被保险人患 艾滋病 (见 10.2 )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 (见 10.3 )期间;
⑦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⑧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 2 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详细条款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2004)条款
(平保寿发[2004]61号,2004年9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2004)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1)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 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 1 年;
② 在被保险人 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③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我们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2)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 1 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 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①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②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③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④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⑤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10.1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