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祥和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9-09 09:29: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航三星祥和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高度残疾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见释义一)按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二),本公司按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祥和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10月)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中航三星祥和 B 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 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见释义一)按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二),本公司按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 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三);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五),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六)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 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七)。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 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红利分配
第四条 红利分配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 分红是非保证的。本公司在符合保险监���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 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于每个保 险单周年日(见释义八)前向投保人寄送分红业绩报告。 若本公司已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在保险单周年日分配给投 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实现方式:
一、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确定下一保险单年度(见释义九)适用的红 利累积利率。红利在投保人申请领取或者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二、 抵交保险费:用于抵交保险费。抵交后若有余额则按本公司确定 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直至下一交费日,用于 抵交下一期保险费。交费期满后,红利实现方式将自动变更为累 积生息。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实现方式,则本公司按 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变更红利实现方式。
第四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限额。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 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 应的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保险费及宽限期间
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应付日等交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若到 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间。 宽限期间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