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恒丰宝保险费返还终身寿险
2014-09-03 10:50: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康天安恒丰宝保险费返还终身寿险
适用年龄:60天至4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在第一至第五保险单年度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 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第六至第十保险单年度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 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在第十一至第二十保险单年度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四、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交费期满,则公司按年缴方式下的保险费数全额无息返还已 收保险费(此项保险费不包括任何由于疾病、健康及职业等因素引起加费部分),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且若被保险人于第二十保险单年度后至被保险人达60周岁时的保险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时的保险单周年日,此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分之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恒丰宝保险费返还终身寿险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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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五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九条 如实告知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保单服务
第十一条 犹豫期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第十三条 借款
第十四条 欠款的扣除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六条 地址的变更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保单理赔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的给付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名词释义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一、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四十周岁(2)以下(含四十周岁); 二、身故或全残(3)保险金、返还保险费。
免责事项:
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10)、拒捕或越狱;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11);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12)(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13)(HIV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退保的损失:
依法成立的合同可应您的申请而解除。如果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公司(14)将按照本合 同的约定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5);如果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16)后退 还已收保险费。实际退还数额有可能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在退保时所领取的金额。实际退保时 的现金价值根据现金价值表中上一保险单年度(17)末及本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该保险单 年度已经过的天数折算所得。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 犹豫期内仔细阅读本合同。您可以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公司扣除合同工本费 10 元后(如 经公司体检则还需扣除体检费),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基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