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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恒丰宝保险费返还终身寿险

2014-09-03 10:50: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您手上的这份条���和保险单、投保单(正本留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 有同等效力)、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了一份完整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四十周岁以下(含四十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限额。 请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向公司支付保险费,本合同的交费期为二十年。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约定的交费期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当您交付了首期保险费并经过公司同意承保后,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保险 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是本合同真正并且唯一的生效日,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 单周年日。除另有约定外,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的二十四时开 始。

  第五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效力中止: 一、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中止本合同; 二、您逾宽限期(18)仍未支付续期保险费,且本合同现金价值为零时。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 书或医疗机构(19)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后,经公司审核通过,自您交清所有保单欠款(20)及利息(21) 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已交足

  二年以上保险费,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 的,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 二、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合同保险期满; 四、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在第一至第五保险单年度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第六至第十保险单年度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

  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在第十一至第二十保险单年度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四、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交费期满,则公司按年缴方式下的保险费数全额无息返还已收保险费(此项保险费不包括任何由于疾病、健康及职业等因素引起加费部分),公司继续承担保 险责任,且若被保险人于第二十保险单年度后至被保险人达 60 周岁时的保险单周年日前因意外 伤害事故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 60 周岁时的保险单周年日,此后因意外伤害 事故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分之二给付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拒捕或越狱;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