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乐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1-20 09:49: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乐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730天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2岁 | 480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身故20.0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见10.5)初次确诊(见10.6)非因意外伤害(见10.7)导致罹 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经 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 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 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 们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泰康乐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 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 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见10.5)初次确诊(见10.6)非因意外伤害(见10.7)导致罹 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经 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 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 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身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