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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乐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1-20 09:49: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9.27 终末期肺病

  被保险人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2)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三项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9.28 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9.29 脊髓灰质炎

  指由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认是因脊髓灰质病毒感染以致表现出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并造成瘫痪。非脊髓灰质炎感染导致的麻痹性瘫痪,以及其他病因导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9.30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31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9.32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根��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年9月1日,2000年9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期间为0周岁,2001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间为1周岁,依此类推。

  10.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0.5 医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10.6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例如,2010年1月1日本合同生 效,若:2009年1月1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2010年1月10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则 2009年1月1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的时间,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们不承担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2010年2月2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非因意外伤害罹患“恶性肿瘤”,2010年5月5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罹患 “恶性肿瘤”,则2010年2月2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的时间,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我们按您已交 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011年5月5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 则2011年5月5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的时间,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外,我们按本合同第2.3条约定 的保险责任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0.7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