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康乐保重大疾病保险如何?
2014-11-19 09:22: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康乐保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多重给付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 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一类重 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百分之十五)。
本附加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 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对本附加合同项下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此二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或第二 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日为准。
若被保险人先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可以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将不再给付任何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友中发2010-109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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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第八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本公司已给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3)主合同效力终止;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主合同条款中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五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均同主合同。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释义六),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七);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八)。
若被保险人先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可以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
将不再给付任何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对本附加合同项下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主合同项下
的身故保险金此二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或第二 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日为准。
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释义五)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
本附加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 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义四)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一类重 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百分之十五)。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康乐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友邦康乐保两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