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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康乐保重大疾病保险如何?

2014-11-19 09:22: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 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7)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 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若本次发病已符合第二类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给付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严重受损诊断及检查证明和资料。

  6)视力严重受损-须三岁后申请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释义十)性丧失,虽然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 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 复手术。

  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 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若本次发病已符合第二类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给付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被保险人需在确诊180天

  后申请理赔。

  3)轻微脑中风

  指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了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并接受住院治疗,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 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180天后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程度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2)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0%(百分之十)但少于20%(百分之二十)。体表面积 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 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四、第一类重大疾病: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DM-ROPCIR(20100608)

  友中发2010-109号-2

  4

  保险条款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 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 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 全部条件: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 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