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1 09:43: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 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
险费。
4.2 保 险 费 率 的 调 我们有权重新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调整须符合保险监
整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 合同解除与效力终止
5.1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续及风险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2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自动终止:
的终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主合同因任何原因效力终止
(3)主合同满期或本附加合同满期(以较早者为准); (4)被保险人身故; (5)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6 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对于恶性肿瘤 (6.1)、急性心肌梗塞(6.2)、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6.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6.24), 被保险人必须在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我们才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深度昏迷(6.12)、严 重脑损伤(6.18)、严重III度烧伤(6.20),被保险人必须在发病14天后仍然生存,我们才会
承担保险责任。
6.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
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
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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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6.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
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
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6.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
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
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三项或三项以上。
6.4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 术 或 造 血 干 细 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胞移植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
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的异体移植手术。
6.5 冠 状 动 脉 搭 桥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 术(或称冠状动 手术。
脉旁路移植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
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6 终末期肾病(或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称 慢 性 肾 功 能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衰竭尿毒症期)
6.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
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6.8 急 性 或 亚 急 性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
重症肝炎 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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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肝性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