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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1 09:43: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若保险期间为15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若保险期间为20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若保险期间为至55周岁,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45

  周岁; 若保险期间为至 60 周岁,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50 周岁;

  若保险期间为至 65 周岁,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55 周岁; 若保险期间为至 70 周岁,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60 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

  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 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

  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

  1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10年、15年、20年、至55周岁、至60周岁、至

  65周岁和至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

  您实际选择的保险期间将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 90 天内,被保险人发病,我们不 承担保险责任。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第

  6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

  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第 6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

  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

  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未满 1 周岁,我们按本附加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我们

  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 2 周岁,我们将按本附加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金的申请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资料和证明。

  3.2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2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 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它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