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附加顺鸿终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代
2014-11-10 10:40: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新大东方附加顺鸿终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代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在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的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界定的30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从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见释义11.9)起我们将本附加险所附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作为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同时本附加险合同与所附主险合同终止。
中新大东方附加顺鸿终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二代条款
(中新大东方[2009]100号 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新大东方附加顺鸿终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二代合同” 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 “本附加险合同”。
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只可附加于中新大东方顺鸿终身寿险(分红型)。
2. 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1.1)计算。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且出院满30天至60周岁。
3. 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已向您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前提下,自投保日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4. 投保日期回溯选择权
您可以选择将投保日期回溯到投保前的某一日期,我们将根据此回溯日期对应的年龄计算您应交纳的保险费。但是,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和合同生效日期仍遵循以上第3条的规定。
5. 保险责任
5.1.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开始。
等待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见释义11.2)诊断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界定的30种重大疾病(见释义11.3)中的任何一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90天为等待期。
5.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5.3.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的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界定的30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从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见释义11.9)起我们将本附加险所附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作为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同时本附加险合同与所附主险合同终止。
5.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1.10),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11.11);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11.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11.13)。
如果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当时对应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保费及利息后的余额(如果有)。
6. 保险费
6.1. 保险费的交纳方式
您应当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纳全部保险费或分期交纳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续期保险费,在此期间我们也将通过业务员、信函等方式提醒您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交费(见释义11.14)。在此交费方式下,请您确保账号准确以及交费期间内账户余额充足。
6.2. 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审核调整本附加险保险费率的权利。调整保险费率是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适用的保险费率进行调整。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您应交纳的续期保险费将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计算。
6.3. 宽限期
在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方式下,如果您到期未交纳续期保险费,自保单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60 天为宽限期。我们仍会对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