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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7 09:52: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切通知和资料, 均视为已送达您。如果因您未能及时通知,而使我们无法提供给您相应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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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变动 您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并提供相关

  证明及资料。我们在审核同意后按新增被保险人的年交保费乘以下表中对应收费

  比例收取保险费,我们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依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我们 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本合同中载明,其保险责任等 待期自前述保险责任起始之日开始计算。

  

保险期间

收费比例

不足15

2.5÷365×保险期间经过天数

15天但少于1个月

20%

1个月但少于2个月

30%

2个月但少于3个月

40%

3个月但少于4个月

50%

4个月但少于5个月

60%

5个月但少于6个月

70%

6个月但少于7个月

75%

7个月但少于8个月

80%

8个月但少于9个月

85%

9个月但少于10个月

90%

10个月但少于11个月

95%

11个月但少于12个月

100%

  您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并提供相关

  证明及资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至通知到达之日24时终止,我 们将向您返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主被保险人人数低于5 人或主被保险人占投保人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 总数的比例低于75%时,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返还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保 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生效后,可根据我们的规定书面通知我们变更合同的内容,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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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由您和我们

  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发生变更时,您需要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并且决定接受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书当日,变更内容生效,本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解除 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即退保。自我们收到您退保申请

  当日,本合同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

  您要求退保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正本;

  (2) 退保申请表;

  (3) 经办人身份证件,若经办人非投保单中载明的联系人,则需提交投保人 出具的加盖法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 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证明文件。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资料后将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未发生保险事故的被

  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由我们和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

  方同意,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判。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1、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合同项下某一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的计算公式 为:P×(1-25%)×(1-n/m),其中:P 为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一次性交纳的保险 费,m 指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障期间所包含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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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指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障期间生效之日至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

  2、保险单周年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 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 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日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初次患有: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

  是指自保险合同生效、复效或者等待期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例 如,2010年1月1日保险合同生效,若:

  (1)2009年 1 月 1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 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本公司 不承担保险责任;

(2)2010年1月 15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 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等待期(30日)内,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