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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多重给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7 09:52: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5)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保险金,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 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和资料。

  第十四条诉讼时效

  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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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 日内作出核定。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 的被保险人资格(即部分解除本合同),我们自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之 日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返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 终止时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被保险人资格 被取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被保险人资格被取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 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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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

  第十七条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

  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1)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我们 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即部分解除本合同)。解除本 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取消被保险人资格的, 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被取消之日起终止, 我们将向您返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在审核更正后,有权要求您依照法律及我们的投保规则规定,补交保 险费、参加体检及配合其他业务流程要求;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 们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将在审核更正后,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十八条我们行使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

  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我们向您发出的一切通知、资料可通过特快专递或邮寄交送。一切通知和资

  料均会发往投保单上所记载的您的地址,直到您向我们发出通知更改该地址为

  止。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未及时通知的,我们向投保 单记载地址或您最后通知我们更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