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幸亏有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
2014-08-26 09:50: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申请给付本合同项下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单原件;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保险费交费证明;
4.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原件;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三、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
1. 保险单原件;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公安机关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原件;
4. 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6. 所能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时,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应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外,还应向我们提供证明其继承权的有效公证文书或法律文件;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本合同仍然在其被宣告死亡时终止。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30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我们计算身故保险金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的部分。
四、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材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 日内作出核定,但有下列情况的除外:
1.您或被保险人不及时配合我们的理赔调查;
2.因被保险人身处偏远地区,导致我们不能及时了解情况的;
3.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我们不能及时进行理赔的。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材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保险金额和约定的保险费率确定,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您应在投保时选择我们所提供的5 年、10 年、15 年、20 年或30 年的交费期间。
首期保险费在投保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有权根据对未来重大疾病发生率变化的预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重疾种类和定义的变化及其他相关因素为基础在每年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调整本合同保险费率。
3.2. 宽限期
您未按规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应交日起60 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我们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但要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如果您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次日的零时起自动中止。自中止之日起2 年为中止期间,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您补交所欠续期保险费次日的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恢复后,我们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仍然不承担保险责���。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未恢复效力的,本合同自中止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自动终止,我们根据现金价值表计算您最后一次已交保险费的对应保单年度的相应现金价值,并及时向您退还。
3.4. 欠款的扣除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如果您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欠款,我们将在所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您欠交的所有保险费和欠款。
3.5.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您的变更申请,并且出具本合同内容的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3.6.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犹豫期过后,您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您应填写退保申请,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
(2)能有效证明您投保时及目前身份的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填写的退保申请时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完整退保申请材料后,计算当日保险单现金价值并在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向您返还该保险单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4.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4.1.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投保本保险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准确填写在投保申请书上。如果发生错误,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根据现金价值表计算的对应于本合同解除时所在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该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年龄申报不真实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依据本款第二、第三项办理。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2.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您最后提供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4.3.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均认可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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