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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30 10:53: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起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 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效;

  3. 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

  4. 本附加合同满期;

  5.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6. 主合同减额交清;

  7. 主合同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 大疾病,并且确诊三十天后被保险人仍生存时,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保险费返还 若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内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

  1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保险单生 效一年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 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保险费返还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费返还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因本条所列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时,除法律及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 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保险金额的变更 若您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

  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的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的部分视为您解除合同,我们将退还给您减少部分所对应

  的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若我们已支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可变更。

  第三部分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领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

  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 本附加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资料;

  4.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 本附加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